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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士变更注册

发表时间:2018-05-09    来源:原创    点击:19765

实施依据;

1.《护士条例》:第九条:“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,应当向拟执业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。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。

2.《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》:第四条:“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,应提交下列材料1、《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》1份(粘有照片);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(验原件交复印件,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)1份;3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;

3.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:“护士执业注册,下放层级为设区市、县级卫生主管部门。”

受理条件:

1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,应办理变更注册

申报材料:

1.《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》(下载样表

2.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原件

3.申请人身份证明